山东健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国华东地区新型制药产业的先驱者,其药类产品疗效显著,安全性高,销路广布全国,成为广大患者的福音。为进一步保护其知识产权方面权利,该企业积极申请商标,委托我公司进行相关业务的实施。但是不幸申请人设计商标因为近似问题在商标注册阶段被驳回,为了维护期正当权益,我司积极开展复审业务以争取权益。
我司在认真分析各商标在音、形、义方面的差别,提出:
图文组合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其文字,本案中申请与引证商标1-3的文字标识迥然不同,或者元素缺失,或者是中英文跨语种的区别,其视觉差异显著,消费者施加一般的注意力完全可以将其区分。
并且,我司通过认真观察,多方查询,发现其引证商标已经因长期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权利消失,不能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其裁定书载明:“20209794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