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人申请的百期特商标是申请人所自主设计的智慧结晶,但是不幸因为近似问题被驳回,对其结果不服,委托我司进行复审。
我司对其与引证商标的音、形、义方面进行详尽对比,并且依据“吴恩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较为显著”的原理,申明其显著部分在于下方文字,而“百期特”与“唐韵太平”不论在音节长度还是字体外观上存在重大差异,其外观截然不同。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认可,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维权得以成功
本案申请人申请的百期特商标是申请人所自主设计的智慧结晶,但是不幸因为近似问题被驳回,对其结果不服,委托我司进行复审。
我司对其与引证商标的音、形、义方面进行详尽对比,并且依据“吴恩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较为显著”的原理,申明其显著部分在于下方文字,而“百期特”与“唐韵太平”不论在音节长度还是字体外观上存在重大差异,其外观截然不同。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认可,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维权得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