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人南京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国华东地区重要的电力设备生产企业,为了推进知产战略,保护知识产权,特进行商标申请。但是不幸因为近似被驳回,特联系客户进行复审。
我司在认真分析驳回通知与案件详情的基础上,发现引证商标1因为不再使用,其商标权利已经丧失,不能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其中另一个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显著部分、词语含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并且引用《商标审理标准》的相关例证,进行论述。其后,又进行多方查询,寻找有利先前判例,对观点加以佐证。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申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