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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在接手此案后经过敏锐观察、多方查询获知,引证商标已经超过三年未使用被提出撤三申请,并裁定申请成功,引证商标缺乏商标权利,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司观点果然得到商标局的认同,客户权利得以成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