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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申请人所设计的商标,因为近似问题被驳回。
但是,但是经过我司观察,其引证商标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其商标权利已经消亡,不能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线障碍。
终于,我司观点得以被认可,申请人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