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但是其在商标申请阶段因为近似问题被驳回。
我司在撰写文案的过程中,从音、形、义三方面对其进行对比,终于得出结论“二者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申请人权益得以成功维护。
本案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但是其在商标申请阶段因为近似问题被驳回。
我司在撰写文案的过程中,从音、形、义三方面对其进行对比,终于得出结论“二者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申请人权益得以成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