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我司针对异议人的主张提出下列观点: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音、形、义三部分方面进行论述对比阐述,终于得出结论,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30条的规定。
2、通过对异议人所列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质证,认为其所列证据不足以支撑其《商标法》十三条的观点。
3、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十条1款(七))(八)项的观点,法条使用错误,应当予以驳回。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异议商标顺利注册。
本案中,我司针对异议人的主张提出下列观点: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音、形、义三部分方面进行论述对比阐述,终于得出结论,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30条的规定。
2、通过对异议人所列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质证,认为其所列证据不足以支撑其《商标法》十三条的观点。
3、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十条1款(七))(八)项的观点,法条使用错误,应当予以驳回。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异议商标顺利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