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我司通过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尽对比,得出结论“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中,不会引起误认和混淆”
针对异议人所列举的问题,我司对其所列举证据进行一一质证,得出结论,其证据关联性弱,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答辩人恶意,其观点不能成立。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肯定,被异议上商标得以成功注册
本案中我司通过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尽对比,得出结论“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中,不会引起误认和混淆”
针对异议人所列举的问题,我司对其所列举证据进行一一质证,得出结论,其证据关联性弱,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答辩人恶意,其观点不能成立。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肯定,被异议上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