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我司代理张得胜先生的商标注册事宜,张先生自主设计的商标已经通过初审,在公告期内被耐克创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
我司在答辩过程中首先针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终于得出结论,双方商标视觉效果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针对对方提出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不良社会影响问题,一一加一针对驳斥,并对异议人证据进行质证,认为其指控为一家之言,显然不成立。
果然,我司答辩观点得到商标局认可,被异议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