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李华冰为了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委托我司申请商标。
我司在申请商标后顺利通过初审,在公告阶段被收到异议,我司代客户进行答辩:
首先,我司通过对双方商标的详细对比阐述,得出结论;“在汉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失”,所以答辩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30条、13条的规定
关于异议人所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相关证据严重不足,显然不能成立。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支持,答辩人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