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付国强先生为童装领域从业者,其独具匠心设计的商标“好孩子时光纪”已经通过商标局初审,在公告期被异议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司代客户进行答辩工作。
首先,我司对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进行全面对比阐述,认为两者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所以答辩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三十条的规定
对于异议人所称的答辩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误认、与异议人存在相关联系、欺骗等手段的问题,因为缺乏有关证据,并不能成立,仅是异议人主观臆测。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客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