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曾杰是四川省大宗茶叶的生产厂商,其自主设计的商标“文君飘雪”富有创意新颖度与显著性,体现其高超的设计水平与智力成果。为了进一步扩展影响力与知名度,特委托我司进行商标申请。
客户商标顺利通过初审,在公示阶段被四川省身为茶业与酒业的两家企业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我司对被异议商标内容进行全面分析阐述
因为本案的商标主体在原料制品、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较小,差异明显,几乎不会出现于同一售卖场所,不会造成民众的误购与混淆,不构成类似商品。
关于异议人指控答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商号权的内容,其所列举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与本案内容关联度较低,真实性存疑,其申请缺乏合理依据,不应得到采纳。
关于异议人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为双方商标使用服务和商品分属各自不同的行业领域,关联度较低,被异议商标使用并未损害其商标权利,也不会淡化其影响力。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异议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