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尤服饰有限公司是我国重庆地区重要的服装生产厂商,其服装特色鲜明,风格多样,符合不同人群的审美趋向。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正规化改造,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方面正当权益,特委托我公司进行商标注册。但不信其商标在通过初审之后,在公告期内被异议人椰树集团提出异议,我司为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积极进行答辩。
在文案撰写过程中,我司认为,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其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如果予以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关于异议人所称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7)条、十条一款第(8)、第三十二条的问题,由于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论证其观点,所以其指控不能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问题,因为客户商标不属于已注册状态,异议人法条使用错误,应当驳回。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认可,答辩人权利得以成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