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是福建省重要的电子音像设备生产厂商:荣耀瑞声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该厂商为了进一步推进知产战略,维护商业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权益,积极申请商标注册业务。
其设计的商标顺利通过商标局初审阶段,但是在商标公告期内被德威帝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积极进行答辩。
我司在商标文案撰写过程中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的情况下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支持,客户商标得以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