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郑占山是火锅鸡行业的重要从业者,因为其进一步谋求扩大企业规模,拓展经营范围,积极委托我司申请商标。
我司在商标申请过程中,该商标已经成功通过初审环节,在其后的公告期内被异议人范莉提出异议,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积极进一步代理该案的答辩工作。
我司在文案撰写方案过程中,对双方商标进行了全面细致比较阐述,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当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
在以上未构成“近似商标”的前提下,异议人指控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主张缺乏基础依据。
况且,本案被异议商标仅由普通字体组成,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并且,关于异议人指控的答辩人恶意模仿、抄袭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问题,因为缺乏有力证据,显然是自说自话,不能成立。
终于,我方观点得到商标局的支持,客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