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施格朗(惠州)电器有限公司是我国重要的电器制造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积极委托我司做出商标申请。
我司在商标注册的初审环节,顺利通过商标局审查,但是在其后的公告期内被法国知名企业异议人施耐德集团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权益,我司积极帮助该客户进行答辩。
我司在文案撰写与案情分析过程中,发现:
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由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如果予以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十三条问题,但是鉴于双方并不存在近似的基础,整体区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知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当不会误导公众,也并未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且侵犯其商号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异议商标得以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