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本案的撰写中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了全面而详实的比较阐述,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
关于异议人指控客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抄袭、抢注的证据不充分,其观点不能成立。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认可,客户商标得以注册成功
我司在本案的撰写中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了全面而详实的比较阐述,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
关于异议人指控客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抄袭、抢注的证据不充分,其观点不能成立。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认可,客户商标得以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