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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我司提出质证观点,认定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拥有较高影响力,因此不能得到支持。异议人关于答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影响的指控,同样是缺少依据,属于自说自话,应当驳回。
果然,我司答辩得到商标局的支持,商标得以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