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客户无锡夜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顺利通过初审,但是在公示期内因为异议问题被四川唐小米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司积极进行应对答辩。
我司在商标撰写的过程中,首先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当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通过质证发现,异议人所谓提出的答辩人侵犯其商号权的证据材料,证明能力不足,关联度低,不能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贵局应当对此不予认定。
终于,我司观点完全得到商标局的认可,申请商标得以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