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广东日月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处于扩大经营与推进品牌战略的需要,积极进行商标申请工作。我司在进行商标注册的具体环节当中,顺利通过初审,但是在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的商标权利,客户积极委托我司进行答辩,
我司在答辩的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呼叫、及其整体外观的区别进行详细阐述,论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当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虽然异议人提出《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因为对方商标使用于19类“瓷砖”上,但是双方商品关联度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当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关于异议人所称的,产生不良影响的事实,缺乏证据依据,不能据此加以认定。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认可,客户观点得以成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