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厦门泉鹭杰贸易有限公司是福建省的服务贸易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多年,为了更好提升品牌效应,积极申请商标注册。
我司承接了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注册业务,该商标设计成功通过了初审,在公示期内被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司积极进行答辩。
我司在对双方商标为的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双方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异议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