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缇福”是本案湖南碧缇福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多年的商标品牌,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受当地民众所青睐。深圳市安其拉实业有限公司觊觎本案客户的影响力与知名度,为了蹭热度抢流量,擅自抢注、模仿申请注册“佰易来碧缇福”商标。我司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积极提出异议申请。
我司在案件处理与文案阐述上,首先指出双方商标外观雷同,并且核定商品关联度极高,属于注册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果然,我司的指控得到商标局认可,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客户权利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