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我司客户广东日月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作为华南地区主要的电气设备生产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积极委托我司申请商标注册。
客户设计的商标首先顺利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工作,在之后的公示期内被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司为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积极进行答辩工作。
我司在文案撰写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呼叫及其整体外观,从音、形、义三方面进行了全面对比阐述,因而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基于以上考虑,固然异议人名下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的先例,但是双方所在分类关联度较弱、不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后果,不会对异议人造成损害,所以不能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之后,关于异议人指控答辩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指控,缺乏现实依据与事实证据,不应当予以采纳。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异议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