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委托客户 厦门泉鹭杰贸易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展企业影响力,推进品牌战略建设,积极申请商标注册。但是不幸,该企业设计的商标在公示期内被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司积极开展答辩应对工作。
我司在案件撰写过程中,我司提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等个、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况且双方商标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十三条问题,鉴于以上双方商标的巨大差异,不属于该条的保护范畴,应当不予认可。
同理,关于《商标法》十条一款(7),因为双方商标在视觉外观上的巨大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应得到支持。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客户权利得到很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