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答辩人人鄂尔多斯市东霄羊绒制品厂,是内蒙古地区重要的羊绒制品与衍生产品生产厂商,其厂商以轻柔保暖,亲近肌肤,手感顺滑而著称,被称为草原地区的着装佳品。
我司承接了客户的商标注册工作,并顺利通过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商标公示期内,被异议人北海市二八古道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我司积极进行答辩:
我司在撰写过程中提出,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当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支持,本案被异议商标得以成功注册,客户权益得到合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