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山西润华德商贸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影响力,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工作。其设计得商标顺利通过初审,但是在公示阶段收到四川五粮液集团的异议申请。
我司为了维护客户利益,积极进行答辩:
我司在商标撰写过程中认为,虽然异议人品牌知名度较高,引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但是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关于异议人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1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因为其证据不够充分,在关联度上与本案有限,真实性存疑,仅仅是异议人的主观臆测,不能给予贸然承认,应当不予认定。
其后,关于异议人“不良影响”的指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序良俗,异议人观点同样是缺乏事实依据,不足为证。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异议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