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长雨指出,审查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项核心职能。专利审查是专利获权的基础和专利保护的源头,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去年,党和国务院先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审查工作作出新的重要部署。
申长雨强调,2022年是全面完成审查提质增效五年目标任务的决胜之年,任务十分艰巨。全局上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当前专利审查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挑战,坚决完成审查提质增效各项目标任务。要在保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积极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做好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的业务衔接,保持和强化复审无效工作的权威性,严把初审流程关,坚决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守牢意识形态安全底线。要强化对审查工作的综合保障,加强审查员队伍建设,加强智能化技术运用,提高审查工作效能。要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全审查流程廉洁风险防控,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廖涛主持座谈会,强调各专利审查业务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精神上来,按照局党组工作部署和申长雨局长讲话要求,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认真真抓好落实,坚决打好审查提质增效攻坚战。
局专利局负责同志陪同调研。局机关和专利局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座谈。
我个人定义企业形态为:1、初创团队;2、小微企业;3、中小型企业;4、中小型独角兽企业;5、大型企业;6、集团型超大企业。我记得有一句话叫:三流企业卖劳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企业卖技术,企业卖标准,为什么会出现流派企业呢?我觉得,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从开始的企业成立就没有把握好发展方向,由于三流企业容易也好生存,因此很多人都选择了去干三流企业的事儿,不过通过干三流企业的事儿,也是能够积累大量的产品制造经验以及配套产品的机械设备,慢慢的,等财务积累到一定程度,这些三流企业也想搞搞自己的产品,而新产品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于是就出现了高仿,但是由于现在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力度加大,这些高仿产品企业就不得不面临着转型问题,也就是如何把高仿产品变成自己的,这就需要专利挖掘与专利分析布局来给他们服务,让他们从自己的高仿产品中找到属于自己的生存空间,从而摆脱侵权的风险,让企业生存下去。那些过了高仿时期的公司,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有了自己的成熟产品,但是销量也是一直很平稳,没有突破的,那他们该怎么转型才能使销量突破?还有就是如何在企业初期定好位,确定好初心?以及企业该如何在发展过程中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产品优势技术优势,如何从团队发展到中小型企业呢?下面我来详细解读一下关于企业各形态知识产权意识形态以及企业该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转型升级和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企业不同阶段都有不同阶段的问题,只有把眼光放长远,少追求眼前利益,布局未来,才有可能实现企业的腾飞,在此期间,请把握好知识产权,这样能够从各方面给予企业指导与帮助,期待这篇文章能够给予每一位读过它的朋友以启示。
品牌承载的更多是一部分人对其产品以及服务的认可,是一种品牌商与顾客购买行为间相互磨合衍生出的产物。人们对于产品以及服务的认可体现在认知,也就是认识知道,认知的手段或者主要途径就是商标。商标就是消费者分别产品的重要依据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特征表达。因此,品牌的归属到商标的培育,演化到商标布局。
品牌品牌,大家都在用品牌这个词,都知道一个好品牌对于自身以及市场的价值,在你打造品牌的时候,我有几个小建议:确定你商品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你打造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依据是什么?你所要打造的品牌名称是否可以注册商标?你商品在同类商品中的优势是否是你商品或服务吸引客户的核心竞争力?客户的关注领域是什么?希望在打造品牌之时,首先确定的是方向,是商品好还是服务好?其次根据方向进行布局规划,而后根据方向做深做精
当然,品牌有各种玩法,可以借势也可以借人更可以借平台,目的就是打造知名度,打造文化,打造特色和服务,可以参考《感官品牌》《匠人精神》。我记得有一句叫:“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借天时地利与人和才有可能成功,我们要学会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办事。
针对现阶段,国家主要提倡培育的高质量专利与高价值专利,作为一个专利工作者,我们有义务去探索如何培育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并认清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为培育高质量、高价值专利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对于专利来讲,现阶段大部分专利为“项目专利”,即为了报而报的专利,这些专利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是为了授权而刻意通过规避手段进行小范围阐述,这类专利的特点,专利稳定性差,独立权利要求存在非上位技术的可能性较大,专利的保护范围过小过窄,描述文字上存在歧义且说明书的补充说明并不充分,专利中涉及的现有技术过少等,这类专利只适用于特定场景下的特定应用,对于保护发明人的技术往往会起到反作用(即公开而未保护);当然还有一部分专利是由于本身发明人技术水平很高,存在代理人理解能力差、沟通差,造成技术公开充分但保护不充分的情况,这里可以考证的就是发明人本身对于专利认识不足,且认为一件专利只要技术阐述清楚即可,当然还有一定的价格问题,这里存在的问题是:1、代理机构恶意低价混乱市场,造成发明人存侥幸心理进行专利的撰写,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公开不充分或者表达不具体;2、代理人水平制约发明的质量,因为现在代理人就算是本领域专业代理,也存在一定的技术未知性,据不完全统计,代理人对于本行业技术认知程度与现实需求在10-20%,也就说明,代理人对于大部分技术还是需要进一步去学习的,因此,所谓的无所不能的代理老师其实主要还是由于其法律标准比较熟,进而靠法律标准去生搬硬套,而缺乏一项技术的来龙去脉,这就会造成,对于发明人所述技术方案存在上位、下位概念的缺失,对于一项专利技术的保护起到负面作用,这里着重建议代理人能专注一个行业进行深造当然还有不断地学习;3、沟通不畅,这里主要是发明人与代理人之间在探讨技术时,对于技术的充分沟通,这里包括对于技术要点的确认、上位技术也就是独权的拿捏、对于此项技术的技术背景与要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否明确、此项技术是否确实为公知技术还是公司技术等,往往对于一项技术的探讨,存在一定的沟通问题,主要体现在老师不理解代理人的关注点,代理人不明白老师的专业术语等,这里就要求代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需要对这项技术方案有一个总体的概念和善于引导老师的能力。
上面所说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现阶段存在的“垃圾专利”产生的一个简单分析,当然,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需要发明人与代理人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客服,那么针对现存的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进行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工作呢?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两方面出发。
因此,高质量、高价值专利是今后专利工作的趋势,也是专利能否去旧产能的关键组成部分,更是企业走向国际化道路上的重要法律保障,因此,对于企业、高校来讲,专利的好坏,严重影响了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对于专利工作本申请来说,只有踏踏实实的做好基础工作,才能培育成更多更好的高质量专利以及高价值专利,希望,发明人与代理人共同努力,共同成长,加油!
现在讲究的是跨行业从业,可能由于你的方法专利,其他一些大型公司想使用你的这种工艺流程,就需要找你来购买相应流程的设备,也许就从一家食品厂转型成为一家食品设备厂,也可能从食品厂转型成为科技研发工厂,但是这些转型升级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技术,在根本一点说就是必须有技术专利,避免技术侵权。
这是企业转型升级的思路,所有转型点必须是创新点才能够进行转型,从原有企业形态转化成为新的高技术研发服务形态,不仅给原有公司配套,还会给其他同行业或者跨行业配套,这样就是从单一业务形态转变成综合性技术服务形态,终达到企业可以通过这种内部创新不断的裂变,不断的创造活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避免了由于政策导向而造成的企业生存压力问题。
企业转型就是从生产企业转型成为技术服务型或者可以说是高技术企业,从而实现技术转型,这是内部创新思路,还一种叫外部创新,就是引入外部高科技成分,帮助企业改善解决现有设备的问题,以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率从而节约成本赚取更多利润。这块的思路就是智能化生产线,市场大数据分析,专利技术引进等等,主要围绕自身行业引入高科技元素,从而突破低产能高耗能的陈旧的生产力水平,突破以往产品质量难关等,形成一个产能与高品质产品的双高结合的企业形态,这种运营思路也是要求自身有产品或者设备方向的专利基础,这不仅能吸引到外来技术加盟,更能帮助研发人员通过专利分析来确定加盟技术的先进行,从而确定这门技术的落地实用性。
10月22日,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视频专访|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视频。视频中提到:
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021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法驳回“杨倩”、“全红婵”、“陈梦”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通报指出,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恶意抢注,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已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58130606号“杨倩”、第58108579号“陈梦”、第58265645号“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
事实上,仅2021年上半年,在注册审理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恶意注册申请2.07万件,分两批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54.5万件。
⒈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⒉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⒊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⒋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⒌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下载;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主要在于标示一定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特定的企业,而证明商标则仅仅在于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满足了一定的要求。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注册人与使用人分离。
普通商标,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而证明商标,注册人只能允许符合其规定条件的人在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并不能使用,而且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通常不能是个人。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C、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第三九一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11日
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修改为: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3.5.1 审查原则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
按照本章第3.5.1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二、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节一段中的“则应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修改为“通常需要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将“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质和/或用途。”修改为“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节中的第(1)项修改为:
(1)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等结构信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已经被公开,则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据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结构信息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异同,但在结合该对比文件记载的其他信息,包括物理化学参数、制备方法和效果实验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推定二者实质相同,则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结构确有差异。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节修改为:
6.1化合物的创造性
(1)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需要确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差异,并基于进行这种结构改造所获得的用途和/或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通过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进行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得到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2)发明对近现有技术化合物进行的结构改造所带来的用途和/或效果可以是获得与已知化合物不同的用途,也可以是对已知化合物某方面效果的改进。在判断化合物创造性时,如果这种用途的改变和/或效果的改进是预料不到的,则反映了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是非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可其创造性。
(3)需要说明的是,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时,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趋势所导致的,则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例如,现有技术的一种杀虫剂A-R,其中R为C1-3的烷基,并且已经指出杀虫效果随着烷基C原子数的增加而提高。如果某一申请的杀虫剂是A-C4H9,杀虫效果比现有技术的杀虫效果有明显提高。由于现有技术中指出了提高杀虫效果的必然趋势,因此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4)创造性判断示例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节第(4)项中的“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修改为“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节修改为:
9.3.1.7单克隆抗体
针对单克隆抗体的权利要求可以用结构特征限定,也可以用产生它的杂交瘤来限定。
七、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节的修改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节创造性标题下新增三段,内容如下: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同样要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保护主题的具体限定内容,确定发明与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然后基于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基于此得出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涉及生物大分子、细胞、微生物个体等不同水平的保护主题。在表征这些保护主题的方式中,除结构与组成等常见方式以外,还包括生物材料保藏号等特殊方式。创造性判断需要考虑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结构差异、亲缘关系远近和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等。
以下,示出本领域不同保护主题创造性判断中的一些具体情形。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第(1)项修改为:
(1)基因
如果某结构基因编码的蛋白质与已知的蛋白质相比,具有不同的氨基酸序列,并具有不同类型的或改善的性能,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该序列差异带来上述性能变化的技术启示,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某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是已知的,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如果某蛋白质已知而其氨基酸序列是未知的,那么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申请提交时可以容易地确定其氨基酸序列,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但是,上述两种情形下,如果该基因具有特定的碱基序列,而且与其他编码所述蛋白质的、具有不同碱基序列的基因相比,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基因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结构基因是一个已知结构基因的可自然获得的突变的结构基因,且该要求保护的结构基因与该已知结构基因源于同一物种,也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三)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增加第(2)项多肽或蛋白质,内容如下:
(2)多肽或蛋白质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多肽或蛋白质与已知的多肽或蛋白质在氨基酸序列上存在区别,并具有不同类型的或改善的性能,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该序列差异带来上述性能变化的技术启示,则该多肽或蛋白质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四)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2)重组载体”修改为“(3)重组载体”,并在原有内容前插入一段,内容如下:
如果发明针对已知载体和/或插入基因的结构改造实现了重组载体性能的改善,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上述结构改造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则该重组载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五)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3)转化体”修改为“(4)转化体”,并在原有内容前插入一段,内容如下:
如果发明针对已知宿主和/或插入基因的结构改造实现了转化体性能的改善,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上述结构改造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则该转化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六)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4)融合细胞”修改为“(5)融合细胞”。
(七)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5)单克隆抗体”修改为“(6)单克隆抗体”,并将内容整体修改为:
如果抗原是已知的,采用结构特征表征的该抗原的单克隆抗体与已知单克隆抗体在决定功能和用途的关键序列上明显不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获得上述序列的单克隆抗体的技术启示,且该单克隆抗体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抗原是已知的,并且很清楚该抗原具有免疫原性(例如由该抗原的多克隆抗体是已知的或者该抗原是大分子多肽就能得知该抗原明显具有免疫原性),那么仅用该抗原限定的单克隆抗体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该发明进一步由分泌该抗原的单克隆抗体的杂交瘤限定,并因此使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版权的时效是多久
A.公民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B.公民合作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受保护。
文字作品登记对文字字数有要求吗?
官方没有明确的要求,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求在60字以上,但是特别形式的文字作品除外(例如古诗、诗歌、歌词等)。
软件著作权可以保护范围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程序及其技术文档的表达,即保护语句序列或指令序列的表达以及有关软件的文字说明表达,而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